LuLi SELECT會員服務條款
LuLi SELECT會員服務(以下稱「會員服務」)係由「LuLi SELECT」(以下稱「本賣場」)所建置並提供。所有使用會員服務之使用者(以下稱「會員」),均應詳細閱讀以下條款。本條款之訂立,旨在保障本賣場及會員之合法權益,並構成會員與本賣場間具有法律效力之契約。會員完成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網站服務,即表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拘束。
一、說明與同意條款
1.會員於完成 LuLi SELECT 網站(https://luliselect.easy.co/)(以下稱「本網站」)之會員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網站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並同意接受本條款之所有內容。
2.本賣場得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條款,修改後之條款將公布於本網站上,並自公布時起生效,無需個別通知會員。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若不同意修改內容,得隨時終止使用本網站服務及會員資格。
3.若會員不同意本條款任何內容,或不接受修改或更新,應立即停止使用本網站服務。會員同意使用本網站服務所生權利義務,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式。
二、會員註冊
1.會員應依本網站註冊流程提示,提供本人正確、最新且完整之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名義註冊。每位會員僅得註冊登錄一個帳號,不得重複註冊。
2.會員應隨時更新個人資料,以確保其正確性,確保可獲得本網站所提供之最佳服務。
3.若會員提供不實、錯誤、不完整或重複資料,或未依指示提供資料,本賣場得不經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會員帳號,並拒絕會員使用本網站服務。
三、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關於會員註冊及其他活動參與、交易過程中取得之個人資料,均依本賣場「隱私權保護政策」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保護與處理。
四、會員帳號及密碼
1.會員註冊本網站時,應設定帳號與密碼,作為進入本網站及使用服務之身份識別。會員有責任妥善保管帳號與密碼,並對使用該帳號及密碼進行之一切行為負完全責任。
2.會員同意以下事項:
(1)帳號或密碼遭盜用或發生任何安全問題時,應立即通知本賣場。
(2)每次使用完畢後應登出帳號,若使用公共電腦或與他人共用設備,離開時請關閉瀏覽器視窗。
(3)會員帳號、密碼及相關權益僅限會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轉借或與他人共用。
(4)若帳號遭盜用、不當使用或無法辨識是否為會員本人使用之情形,本賣場對因此所致損害不負責任。
(5)若本賣場知悉帳號或密碼遭冒用,得立即暫停該帳號之使用(包括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為確保會員個人資料、隱私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本賣場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向會員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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蒐集之目的
本賣場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
(1)040 行銷業務
(2)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3)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4)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1)辨識個人者:姓名、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
(2)辨識財務者: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戶資訊等。
(3)個人描述: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4)線上識別資訊:Cookies、IP 位址、裝置識別碼、瀏覽紀錄等。
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自蒐集日起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保存之期間屆滿為止。
(2)地區:中華民國地區及本賣場提供服務或執行業務所及之地區。
(3)對象及方式:
a. 本賣場及其關係企業、合作夥伴或受託人,得於上述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識別、金流與物流服務、行銷宣傳、會員管理與分析、新服務開發及既有服務改善等。
b. 會員使用本網站服務時,系統將自動顯示會員資訊。
c. 為完成交易或提供服務所需,本賣場得將收件人姓名、地址、電話等配送資料提供予宅配或貨運業者。
d. 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提供予與交易有關之合作廠商或服務提供者。
e. 其他為達成上述特定目的所必要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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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權利
會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就其個人資料享有以下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會員如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書面或依本賣場提供之方式向客服提出申請,本賣場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依法得拒絕者,本賣場得拒絕之。會員申請補充、更正資料時,應確保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以確保服務品質及權益。
👗注意事項
1.會員若拒絕提供本賣場履行契約或提供服務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可能導致無法註冊、完成交易、提供完整服務或使用特定功能。
2.會員若使用 Facebook 登入並欲刪除相關資料,可進入 Facebook 個人檔案之「應用程式和網站」設定頁面(https://www.facebook.com/settings?tab=applications),移除「LuLi SELECT」應用程式以完成刪除。
六、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為確保兒童及青少年使用網路之安全並避免隱私權受侵害,家長(或監護人)應盡以下義務: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使用本服務時,應全程陪同;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使用本服務前,應由家長(或監護人)審慎斟酌是否同意。
七、會員之守法義務與承諾
會員同意不以任何非法目的或方式使用本網站服務,並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家或地區之法令。會員不得利用本網站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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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或傳送任何不實、誹謗、侮辱、不雅、猥褻、具威脅性、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其他違法之文字、圖片或檔案資料。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違法或未經本賣場許可之訊息及廣告;侵害或損害本賣場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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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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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網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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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輸或散布電腦病毒、後門程式或其他影響本網站或他人設備正常運作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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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賣場事前授權從事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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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符本網站服務提供目的之行為,或本賣場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之行為。
八、交易行為
1.會員使用本網站進行交易時,應依據本賣場所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操作。
2.會員同意於本賣場確認出貨前本賣場仍保有不接受訂單或取消出貨之權利。
3.若會員退換貨率過高、多次無故取消訂單或有其他本賣場認為不適當且造成作業困擾或損害之行為,本賣場得依其判斷採取停權措施。
4.若訂購商品屬以下情形,因交易特性及供應因素,本賣場得以最適方式通知並得取消訂單及退回已支付款項:
(1)預購類商品。
(2)商品頁面顯示無庫存。
(3)商品斷貨或供應商無法供貨。
5.會員使用本網站服務進行交易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利。
九、本網站服務內容之變更與電子報及行銷發送
1.會員同意本賣場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形,增減、變更或終止本網站服務項目或內容,且無需個別通知會員。
2.本賣場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登錄之電子郵件帳號。會員如不欲接收行銷訊息,得透過回覆電子郵件、帳戶設定、聯絡客服等方式表示拒絕,本賣場將停止發送。
十、服務之停止或中斷
本賣場將以合理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正常運作,但於下列情形時,得停止或中斷本網站服務,會員不得因此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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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保養、施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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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突發性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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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遭停止,致無法提供服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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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賣場之事由,致本網站無法提供服務時。
十一、會員對本賣場之授權
1.會員透過本網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之資料,會員同意本賣場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會員其他資訊或服務、作為統計資料、進行相關研究,或作其他合法利用。
2.因使用本網站服務進行交易或活動,可能須透過宅配或貨運業者完成配送或取回。會員同意並授權本賣場,得視交易或活動需求,將會員提供之必要個人資料(如收件人姓名、配送地址、聯絡電話等)提供予配送業者,以完成該次配送或取回。
十二、拒絕或終止會員使用
會員同意本賣場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考量,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會員未使用服務或違反本條款)終止會員帳號、密碼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得刪除本網站中任何會員內容。於本賣場已依會員留存之電子郵件通知者,得隨時終止本網站服務或其部分。會員同意服務之終止不對本賣場或任何第三人產生任何責任。
十三、責任限制與排除
1.本賣場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當時狀態提供使用,對其效能、速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2.本賣場將盡力維護本網站網頁、伺服器及網域等之安全,避免郵件或內容含有病毒等有害物,但不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與儲存絕對正確、不中斷或無誤。因資料傳輸、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所生損害,本賣場不負賠償責任。
十四、智慧財產權保護
1.本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畫面安排及網頁設計,均屬本賣場或其他權利人所有,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未經權利人事前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
2.會員同意在使用本網站時,不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若會員涉及侵權,本賣場得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取消會員帳號,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若有智慧財產權遭侵害之情事,權利人可將侵權事實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真實陳述及合法權利聲明,以電子郵件寄送至:luliselect0913@gmail.com 與本賣場聯絡。
十五、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之解釋、適用及因會員與本賣場間交易所生之爭議,均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外,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